向父母購屋
舉證可免贈與稅
2008.06.24【聯合報╱呂旭明安(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人)】 

施得仁(化名)今年25歲,剛服完兵役退伍,和女朋友預定年底結婚。他是具備律師資格,並順利進入大型律師事務所,年薪高達百萬元。
 
由於有了好的工作,又將結婚,他的父親欲將坐落於台北市民生社區的樓中樓過戶給他,但調閱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發現房地現值高達960萬元。施得仁決定向父親購買這間房子以節省贈與稅。
 
由於他剛工作,一時無法籌措鉅額資金,徵得叔父同意後,以叔父房地做抵押,向台灣銀行貸款960萬元,並以此資金向父親購買房地。施得仁檢附資金流程,借款證明及所得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免徵贈與稅,主張父子間是買賣不動產,而非贈與。
 
本案是父母與子女間(即所謂「一親等親屬」)財產移轉主張買賣的典型例子。施得仁買受資產時,並無足夠的資金支應,故向銀行舉借鉅額資金,同時以貸款作為買賣價金來源。有關此類案件,國稅局會對買方(即案例中的兒子)是否具備「所得能力」與「償債能力」加以確認。
 
本案若以贈與方式,應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,贈與稅將高達119萬5,300元。〔(960萬-111萬)I27%-109萬7,000 =119萬5,300〕。
 
國稅局在審核本案例時,會先了解買受人的償債能力及借款資金流程,如果準備付款資金流程證明文件,並提供所得扣繳憑單證明買受人有購買能力,就可認定是買賣,核定免課贈與稅。
 
實務上,國稅局並沒有規定不能向二親等內的親屬購買財產,但重點在於受贈人必須證明交易屬於買賣而非贈與。
 
一般而言,若買受人有所得能力,即使一時手上並無鉅額資金,可舉債借貸資金,支付買賣價款,日後再分期償還貸款。但賣方(本案中之施父)出售房地產依法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、契稅(由買方負擔)及財產交易所得稅,故不動產主張買賣不僅只有節省贈與稅之負擔,還要考慮其他稅負 。
 
國稅局會針對買受人借款買受財產之交易模式,追查資金有無回流情形,即子女是借款人,父母收受此筆款項後是否又將此筆款項又立即轉回代子女償還借款;若被查獲事實,國稅局將會以買賣資金虛偽安排為由認定漏報贈與,不僅課稅還要移罰處理,納稅人不可不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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